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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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篇一: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2010 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 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 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 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 应的费用,其中30% 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 年10 月,“该失物招领社” 的工商营 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设:2010 10 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 2000 购物 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 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 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 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 报酬,再将其中的 30%作为乙的“提 成”。同年 25 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 支出必要费用50 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 必要费用150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 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 元?为什么?答:能。因为乙是钱 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 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 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 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 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 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50 元?为什么? 答:能。 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 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 第 243 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 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 3、若 “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 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 成立?为什么?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 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 题分 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 元的 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 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 元的报酬和 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 础。 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 700 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 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 ?为什么?答:不能。在第题的基础上得 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 元是该“失物招领社” 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 (700 元)之中的 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 向 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 “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 请求支付其约定的 30% 。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 什么?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 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 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 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 抗物上请求权。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 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答:能。拾得人乙有妥 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 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 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 第 111 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 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 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 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不 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 律规定交 (2 )概念: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 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 )公示的理由: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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