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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便于对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的具体处理,确保监督委员会处理权限的行使,根据《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的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相关处理方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实施不规范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监督委员会有权行使:
(一)书面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整改;
(四)责令处罚;
(五)处罚建议。
第五条 书面提醒适用于以下经营管理和发展质量不佳(参照系统或行业平均值)、以及给企业带来重大风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销质量或企业发展质量不高,不符合局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下属企业管理不善,管理链条过长;
(三)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较高;
(四)应收应付和存贷双高、控制不力;
(五)项目成本费用控制不力,项目出现亏损;
(六)项目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
(七)企业盈利能力不高,资产质量较差;
(八)经营管理不到位,致使企业资产置于重大风险之中;
(九)资金集中管理长期达不到总部要求;
(十)“一裁断、两消灭、三集中”等总部战略管控要求推进不力;
(十一)其他类似适用于书面提醒的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第六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以下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过失、失职、渎职、不作为等问题或不规范行为,但尚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三重一大”不符合企业决策管理程序;
(二)重大越权行为;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
(四)重大偷漏税行为;
(五)违法转分包;
(六)违反总公司及局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和进行资产处置;
(七) 出借或挪用企业资金,以及出借银行账号的行为;
(八)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奖金发放等;
(九)其他类似适用于通报批评的经营管理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第七条 责令整改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影响企业发展和健康运营的以下问题或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合约商务、分供方采购、合同评审、成本控制、现场管理、项目结算和应收款回收等重大管理环节失控,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或导致效益流失的行为;
(二)重要管理制度,如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授权体系、资产管理、财务资金、融投资、信息披露等缺失,或时效滞后、内容不健全等内控体系不健全问题。
(三)项目过程管控和风险控制不力;
(四)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不到位;
(五) 企业治理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六)财务基础工作管理不到位,核算体系不完善;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制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完善;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资金支付审核手续不全;
(七)建筑合同执行和过程成本分析不到位,企业财务信息失真或债权债务确认不准确;
(八)印章管理不到位,使用缺乏必要的控制审批;
(九) 企业税务筹划管理不规范,如存在偷逃税款现象、成本费用发票不合格等;
(十)资产管理不善;抵债资产缺乏统一的授权批准和管理程序,瑕疵资产权属不清;
(十一) 缺少对下属企业在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效管控;
(十二) 其他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第八条 对处以书面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中的相关企业或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监督委员会还将根据问题大小和性质严重程度,做出降低绩效考核等级、扣除年薪兑现、降级、降职、罚款和开除等处罚建议;属公司党委直接任免的人员,监督委员会向公司党委(纪委)提请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落实;不属于党委直接任免的人员,监督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流程,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执行。
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监督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处理决定做出十日内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方式适当的,应维持原决定;对于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正确或处理方式不当的,可要求监督部门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据此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党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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