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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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019年1月 四、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 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 报账等工作。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 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 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处置方案应当 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资产处置必须进 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 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 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 1 万元(含1 万元) 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务站公开交易;1 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 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 施。 4.资产处置前,应通过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信息网等,就 交易事项、资产基本信息、议定价格、交易时间、地点、报名要求、 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资产处置应 全程公开,乡镇纪委、“三资”代理中心、村“两委”、村务监督委 员会派出成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在严格监督下阳光操作。 5.资产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结果在村公示栏、乡镇阳光村务 信息网等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 议方可签订合同。 6.资产处置应当签订要素完整齐全的书面合同,并报乡镇“三 资”代理中心鉴证。处置交易完成后,所有原始资料(包括会议记 录、处置方案、合同、招投投标材料、公示情况等)交乡镇“三资” 代理中心存档备案,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或资源性资产登记簿。 7.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归集体所有,纳入村账统一核算。集体资 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后,及时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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