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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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万达广场 B 座 11 层)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PAGE \* MERGEFORMAT xviii 1-1- PAGE \* MERGEFORMAT xvii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 PAGE \* MERGEFORMAT i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6,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71%,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35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1 月 1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王建忠、王建可、王建春、王建川和王思聪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其他股东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1 月 5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健林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万达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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