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归纳总结与模拟试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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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从业资格 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 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禁止行为。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资质。 联合承包。共同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 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行为。禁止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 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⑴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 要约。 1)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承诺。 1)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 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为新要约。 5) 要约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合同的成立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 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 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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