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用水冷系统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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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用水冷系统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炉用水冷循环系统安全使用法。 本标准适用于炉用水冷炉盖、水冷炉门及其他水冷部件的安全使用。 2基本安全要求 2.1冶炼炉用各种水冷部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及制造方、主管方、使用方的三方质量检验认可证书、耐压试验合格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验合格的完整手续。 2.2禁止使用不合格及报废的水冷部件。 2.3水冷部件的设计应符合生产实际,各种配件应严格按纸图配制,不符合生产实际的水冷部件的改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交工时须将改制部件的有关图纸及隐蔽部分详细说明,交由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存档。 2.4各种水冷部件应妥善保管,严格禁止碰撞,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重新进行检验。 2.5特殊水冷部件的装卸应使用专门吊具,其吊具、吊运过程应符合有关规定。 2.6特殊材质、特殊用途的水冷部件应附有材质、焊接材料的书面说明及材料焯缝的科技检验照片及焊接操作者签字,其他应符合本标准2.1条规定。 2.7水冷部件在使用时应始终保持水压一致,不得波动太大。 2.8水冷部件的水管与软管的连接应捆绑牢固,不得漏水。 2.9水冷部件的进水、回水管线不得堵塞,如发生堵塞不得采用敲击、振动的办法进行处理,而应予以清除。 2.10水冷部件报废后主管部门应尽快交有关部门进行分割,不得再回流到生产单位,也不得转到其他单位直接使用。 2.11 计划检修或更换炉衬时,应对水冷部件认真检查,对损坏严重、腐蚀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部件应及时更换。 3冶炼炉用水冷炉盖 3.1质量合格的新炉盖应按冶炼要求打结保护层,在打结保护层前应再做一次水压试验,在水封状态下试验水压至0.5 MPa,稳定15分钟,以防打结保护层后仍有隐蔽漏水处其保护材料应不影响冶炼品种要求。 3.2打结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冶炼要求,其保护层与水冷炉盖应能有效结合,并且要有一定的养生周期。 3.3具有保护层合格的水冷炉盖在使用前应对各部件质量再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尤其是易损部件、保护层完整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4拆卸下来的旧炉盖必须经多方检查认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方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可使用。 3.5水冷炉盖在使用过程中须经常检查巡视,水流不得过小,水压应保持在规定范围内, 水温不得大于60℃。 3.6 当水温高于55℃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排除,及时停电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3.7炉盖的电极密封圈应保持完好,在炉内剧烈反应、视,经常检查,防止电极与炉盖接触打电漏水。高于60℃或水管有蒸汽产生时应电极升降频繁的情况下,应加强巡视,经常检查,防止电极与炉盖接触打电漏水。 3.8发现炉盖漏水应立即停电,报告有关领导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漏水部位及严重程度,及时进行处理。 3.9水冷炉盖在不同冶炼期漏水的处理原则 3.9.1 出炉后发现漏水,经安全确认应立即进行处理。 3.9.2在熔化期发现漏水并影响冶炼正常操作时,应立即停电、停水,确认安全后补焊漏水部位,打压确认无误后方可再次使用。 3.9.3精炼后期发现漏水但不严重(漏入炉内的水未达到渣面即己全部汽化,炉膛内清晰可见),要随时观察变化,争取正常出炉,出炉后进行处理。 3.9.4熔化期、精炼期发现严重漏水(漏入炉内的水已不能全部汽化,造成炉内积水),应立即停电,不能动电极,关闭上水阀门,打开泄水阀门,让漏进的水自然蒸发干净。作业人员撤离至安仝地区;专人密切注意现场情况,确认无任何危险后方可进行处理。 3.9.5正常冶炼过程中由于供水单位发生故障而影响供水,即发现回水突然中断,应立即停电,此时检查回水管是否有蒸汽产生,如果有或仅有少量蒸汽产生,可通知供水单位立即供水;并进行检查确认无漏水现象后方可送电。如果回水管有大量蒸汽,此时应立即通知供水单位不要供水,同时通知有关人员关闭进水阀门,待炉盖温度降低后,再进行设备检查,确认无损无变形后,方可通知供水单位送水,送水后仍要检查确认不漏水,方可送电。 3.10炉盖漏水事故的处理应由当班冶炼班长直接指挥,其他人及有关领导只能协商一致意见交由班长执行,不得多人指挥、盲目和慌乱操作。 3.11漏水处理操作,各工种、操作者间的联络、协调及指挥必须执行确认制。 3.12在拆卸炉盖切断供水连接软管时,操作者应侧面操作,以防蒸汽喷出伤人。 3.13操作者如需上炉盖操作时必须检查确认炉盖无塌陷、无其他危险时方可进行。 4其他水冷部件的安全使用 4.1 可参考水冷炉盖的安全使用规程。 4.2水冷把持器漏水或堵塞必须立即停水、停电,将把持器抬起,检查炉内漏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到炉盖上进行处理。 4.3水冷炉门拱及水冷妒壁漏水,可立即停水、停电,查看炉况,如漏水严重应待其蒸发干净后进行处理,如在精炼后期,可待蒸发后立即出炉处理;如炉膛有积水,不可倾动炉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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