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上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检测(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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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上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检测(附答案和解析)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都应予准许 B、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C、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到本送达被告后,原告不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参考答案】:B 【解析】《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2006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 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 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10年 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审,对行政复审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审不是司法审查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 3、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又过一年,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参考答案】:D 【解析】:地域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是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本题情形,地域管辖应适用被告就原省原则现原告张某户口已迁至丁市,丁市即为其住所地,故丁市法院有管辖权。 4、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因看好某地土特产的市场前景便一同投资进行联合购销,由A公司组织货源,B公司负责市场营销。后因其中一笔货物存在掺假情况,被工商局查处,货物也被没收了。B公司不服,单独提起了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只有征得该单位的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由于A公司不愿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既然A公司不是原告,而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所以A公司在诉讼中无权主张撤销工商局的没收决定 D、如果人民法院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一审判决维持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即使B公司不上诉,A公司也可以自行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D 【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 5、某个体户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时欠缴税款2800元,在没有交清所欠税款的情况下,便迁到乙市继续做生意。为追缴王某所欠税款,甲市税务局请求乙市税务局对王某代为追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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