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综合测试卷(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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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综合测试卷(含答案及解析)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 1、针对以下案例,说法正确的是()(1)某区教育局为整顿全区中小学教育设施混乱的状态,经局党委讨论同意设立一个综合设备处,授权该处以该处的名义独立负责各学校的教育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日常维护,某学校认为该处行为其实是以管理之名义行索贿之便利,遂将该处告上法庭。(2)某乡镇企业在县政府的企业规划整改中,被县政府勒令与另一企业合并,由乡政府署名下发文件并负责实施,企业职工们不服,联名将县政府告上法庭。(3)某沿海开放城市市政府依据商务部下发的部门规章内设外资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市政府被诉。 A、(1)中被告应该是教育局和该综合处 B、(2)中被告应该是县政府 C、(3)中被告应该是外资管理办公室 D、(3)中如果该办公室设立的依据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市政府的决议,则被告应该是市政府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1)适用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适用第19条的规定,(3)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至于答案D适用第20条第2款和第21条的规定。 2、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含义是() A、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所具有的拘束、限制相对人的效力 C、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该行为的权力 D、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 【考点】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解析】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的一种,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3、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惩罚功能,不是一种制裁手段。而行政拘留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者的一种制裁手段,具有惩罚性质。司法拘留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和《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的司法拘留。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是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司法处罚措施。司法拘留实质上都是对已经妨碍了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人所施加的惩罚和制裁。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据此,本题只有选项A的表述正确。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和联系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注意复习。 4、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 A、准予担任辩护人 B、不准担任辩护人 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 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以被告人张某的妹妹可以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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