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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山东公司
质量事件处理办法
中建五局山东公司
中建五局山东公司质量事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 建五局山东公司质量事件处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
员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控工作,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
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中建五局《施工管理手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质量事件”包括一般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严
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因质量缺陷或质量工作缺陷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件:
(1)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含检测费、修复费)在5 千元以上的;
(2 )分项工程修复费用累计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3 )一次性赔偿费用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
(4 )被业主、监理单位或其它相关方投诉到公司且情节严重的;
(5 )被业主、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额外检测,检测
费用超过5 千元的;
(6 )被业主、监理单位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勒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的。
2、因质量缺陷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影响使用功能,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 )分项工程修复费用累计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
(3 )一次性赔偿费用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
(4 )被业主、监理单位或其它相关方投诉到局且情节严重的。
3、因质量缺陷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使用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 )分项工程修复费用累计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
(3 )一次性赔偿费用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
(4 )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且情节严重的;
(5 )被市级媒体或政府网站曝光且情节严重的。
4、因质量缺陷导致下列后果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报废,主体整层拆除的;
(2 )分项工程修复费用累计50 万元以上,或返工超过该分项工程体量
50%且直接经济损失累计20 万元以上的;
(3 )一次性赔偿费用50 万元以上的;
(4 )造成企业在当地停牌或造成局被停牌或资质受影响的;
(5 )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6 )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或政府网站、知名网站曝光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三条 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件,项目经理应在当天报告公司技术质量
部,并在3 天内向公司技术质量部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方案。处理方案
经技术质量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 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
程师,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在3 天内赶到现场进
行调查。项目部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 天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处理方
案,经调查组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 小时
内报告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在2
天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项目部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 天内向调查组
提交处理方案,经调查组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质量事件按照批准的方案处理完毕后7 天内,项目部需向公司
技术质量部提交书面处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处罚
1、对责任单位为分包、分供方的处罚:
(1)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5000 ~200000
元的罚款或直接经济损失10%罚款。
(2 )行政处分:清退出场;进入黑名单。
2、对发生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的处罚:
经济处罚:严重质量事故者扣减项目成本节约奖的10%、重大质量事故
者扣减项目成本节约奖的20%。
行政处分:取消项目部当年评优资格。
3、对责任人个人处罚:
经济处罚:视质量事件的等级及个人责任的大小,处罚金额500-5000
元。
行政处分: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资格、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建五局山东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解释,自2014 年
9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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