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资料 登记官考试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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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9 登记官考试复习——基本制度与政策部分 民法部分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2)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的最基本特点就是以权利为核心)。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依据《立法法》):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等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2)同一效力等级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是,都是同一机关制定的);3)同一效力等级的,新法优于旧法;4)同一事项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时,提交有关机关裁决(具体为:①法律之间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例外: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民法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关系:特定的为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或人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主体资格由法律赋予。 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自然事实)、行为 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侵权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准法律)行为住所效力状态不同分为:有效行为、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2)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分为需要对方受领(合同的解除、债务的免除)、不需要对方受领(悬赏广告、遗嘱、设立财团)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典型形式是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需要多项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合伙合同、选举董事会而作出的决议) 负担行为:指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指导致给付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在于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变更、转让权利),或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物权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处分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法律行为: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 实践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诺成合同是合同的一般形式(贷款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赠与合同等),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保管合同)。 要式法律行为: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死因行为:指将行为人的死亡作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最典型的死因行为是遗嘱。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法律行为。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包括的三种法律关系:1)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人对代理的授权,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指定产生。2)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3)效果承担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等决不能代理;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不能代理。 代理与委托的区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方的名义和费用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1)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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