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技术PPT课件(共12章)第1章电子数据取证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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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电子数据取证概述; 1.1 电子数据与电子数据证据;   二是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网络销售违禁品、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利用互联网的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网络秩序;   三是违法犯罪+互联网的趋势日益凸显,大量违法犯罪的准备和实施均借助网络技术而实现,技术门槛和犯罪成本大大降低,犯罪规模和危害程度急剧扩大,犯罪分工更加精细,犯罪手法更加复杂;四是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暴力恐怖音频、视频,大肆宣扬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传授暴恐犯罪技能。 ; 1.1.1 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或存储于计算机或相关设备中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数据。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虽然电子数据最终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但其信息呈现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电子数据有:通过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数据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1.1.2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它具有证明一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作用。   作为一种由现代电子技术引发的新型证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含义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   从英文表述方式来看,常见的有不下10种,主要包括Electronic Evidence、Digital Evidence、Computer Evidence、Computer-based Evidence、Computer- produced Evidence、Computer-created Evidence等;从中文表达方式来看,常见的也有近10种,除了电子数据证据之外,还有电子证据、电子物证、计算机证据、计算机数据证据、数字证据、电子文件证据等。虽然在用语的表达上有所差异,但是均从不同角度表明电子数据证据同电子技术、数字技术或计算机存在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电子技术、数字技术或计算机的存在就不会有电子数据证???的出现。 ;   有法学家认为,电子数据证据是存储有电子数据的电、磁、光记录物,这些电子数据是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并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它们可以被转换为不同的输出表现形式。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实践需要,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这也是我国首次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之中。;   《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注:原为第四十八条,现为《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了证据的8种类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改变,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外延,有利于规范司法实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应用,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类型。;   《刑事诉讼法》虽然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却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证明规则、证明力的认定标准等基础和关键问题,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这两大根本性难题在现有法律层面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第一条明确定义电子数据证据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这一定义清晰地阐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本质就是二进制数字,而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只不过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这样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有利于认识其本质。; 1.1.3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呈堂以证明案件事实。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这种证据能力在英美证据法律制度中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衡量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通常有3个标准,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也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三性”。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和传统证据一样都应遵循证据的“三性”。;   1. 电子数据证据的“三性”   (1) 客观性。客观性即考察电子数据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中有无剪接、删改、替换的情况,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符合逻辑。   (2) 关联性。关联性即分析电子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关联程度如何,是否实质性关联,其中附属信息与系统环境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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