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word精排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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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职业编码:4-14-02-01 公共营养师 (2021年版)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营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公共营养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从低级别到高级别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在基本要求中,对基础知识部分进行了梳理,调整了相关条目,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行了补充,使之更加符合本职业活动要求。 ——在工作要求中,对各级别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做了相应的修订。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主要突出技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则重点掌握技术,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营养学会、北京营养师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大学、中营华堂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单位。 四、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贾成千等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 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 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 公共营养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公共营养师 1.2职业编码 4-14-02-01 1.3职业定义 从事人群或个人膳食和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传播营养、平衡膳食与食品安全知识,促进社会公共健康工作开展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表达沟通能力、观察分析能力以及协调管理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20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15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15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10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食品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和口腔医师、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其他健康服务人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等小类下职业,下同。 相关职业:食品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和口腔医师、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医疗辅助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其他健康服务人员、生活照料服务人员、保健服务人员等小类下职业,下同。 (2)取得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5)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公共营养保健、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烹饪与营养教育、食品营养与健康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中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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