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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3
保育师
(2021年版)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保育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保育员”职业名称变更为“保育师”,增加了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职业功能”聚焦生活照料、安全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持和合作共育,增加了环境创设职业功能,满足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青岛儿童医院、温州大学、武汉大学、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 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
保育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育师
1.2职业编码
4-10-01-03
1.3职业定义
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于沟通;观察敏锐,身体灵活。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培训参考学时
参考学时:完成本职业等级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所需的培训学时数。学时数仅作培训参考,培训单位可据实调整,不与晋级条件挂钩。
五级/初级工160不少于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9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相关职业: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母婴护理员、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幼儿教育教师、助产士、儿科护士、儿科医师等,下同。
相关职业: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母婴护理员、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幼儿教育教师、助产士、儿科护士、儿科医师等,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技工学校本专业为婴幼托育,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幼儿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健康与社会照护、公共营养保健、家政服务等。职业学校本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婴幼儿托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婴幼儿托育服务
技工学校本专业为婴幼托育,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幼儿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健康与社会照护、公共营养保健、家政服务等。
职业学校本专业包括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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