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工程设备和材料检验制度.docxVIP

光伏电站工程设备和材料检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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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程设备和材料检验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场使用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技术检验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新能源(光伏发电)工程设备和材料检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单位、监理单位的设备和材料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出厂合格证件与现场复验报告,批准同意使用,并对现场取样进行见证,对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五条 试验室负责按标准对现场设备及材料进行检验,出具客观科学公正的试验报告。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设备厂家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有关(试验)人员负责按规定取样;向监理单位上报设备和材料合格证件与现场复验报告。 第三章 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选择、确定检验和试验单位 (一)根据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的具体情况,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共同确认检验和试验单位。同时应得到行业与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可。 (二)检验和试验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确定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及制造厂的产品技术条件等有效设计文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共同确定工程现场使用设备和材料采用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确定工程现场使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度 (一)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共同确定工程现场使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度。 (二)电力建设土建工程设备和材料检验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检验的规定执行。 (三)电力建设安装工程按国家标准、电力施工验收规范及验标、设计图纸文件、技术监督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提供关键部位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和产品验收。 第十条 设备和材料的报验 (一)对不需要进行现场复验,仅需进行书面检验的设备和材料,先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内部对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的出厂质量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主要原材料报审表。 (二) 对需要进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即需要进行现场复验)的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内部对设备和材料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进行外观自检和审查,自检合格,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外观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向监理单位提交原材料、半成品、加工配制件报验单(附监理单位现场取样见证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 (三)对国外进口的设备和材料,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以及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件外,还必须有我国有关商检部门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件。 (四)受监督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必须对合格证件和质量保证书进行审查。合格证件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数据不全应补检,检验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提交设备和材料报验单(附监理单位现场取样见证单、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 ),签署监理意见(同意/不同意使用)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检查设备和材料的现场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设备和材料技术检验情况(可在监理月报中反映)。 第十四条 管理方法 (一)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设备和材料的材质审查和质量跟踪监督。 (二)设备和材料质量监督 1.进厂设备和材料未经监理单位检验,已过质量保证期的材料、质量可靠性有怀疑的和复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加工、使用,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更换、拆除或重新采购。 2. 施工单位或设备厂家委托进行现场使用设备和材料检验的试验室时,应上报监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的试验室进行检验,否则,检测结果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不予认可。 3. 监理单位将按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验,对于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送到其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若复试合格,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否则,由施工单位和设备厂家负责。这种复试进行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经检验或试验某一项指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该产品做上标识并隔离堆放,根据有关技术检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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