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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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0 0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规范财务管理、 提高财务工作质量,根据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发展目标,结合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实际状况,保障财 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委派是指由集团公司融资财务部(以 下简称“融资财务部”)代表集团公司直接对所属公司财务 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在融资财务部和被委派单位领导下负 责组织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以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 权利和履行职责的办法。 第三条财务人员委派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 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融资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五条融资财务部、被委派单位和委派财务人员须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融资财务部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 融资财务部是财务人员委派工作的职能机构, 负责委派财务工作和委派人员的管理。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派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分配; (二)负责委派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升迁 建议等; (三)制定委派人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四)监督、检查委派人员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人 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融资财务部对委派人员统一建立财务工作档 案,如实记录其工作中执行财经纪律、法规的情况,并作为 对其进行奖惩考核、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章被委派单位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被委派单位要支持财务工作,为财务人员创造 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开展财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确保委派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不得阻挠干扰财务人员开展正常 的财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伪造、 变造和故意毁灭财务凭证、财务帐表,或者编造、篡改财务 数据。 第十条被委派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人员在严格执 行《会计法》、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职 权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日常考勤 管理(在融资财务部集中办公的委派人员由融资财务部负责 日常考勤管理),对委派财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水平提 出要求,协助融资财务部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依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派人 员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二)执行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三)委派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四)融资财务部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委派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 确性承担责任; (二)由于主观原因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未按国家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 任; (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受派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 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委派程序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掌握业务管理的有关 知识; (三)热爱财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 格执行财经纪律; (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委派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由融资财务部提名,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办理聘任手续。 第六章应收款的考核 第十六条由融资财务部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 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即:由融资财务部对委派人员 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职称评聘、工资福利等 实行统一管理,与被委派单位脱钩,委派财务人员不得接受 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委派人员的考勤由被委 派单位每月向融资财务部申报一次。 第十七条 实行委派财务人员任期制,委派人员由融资 财务部进行委派,在同一单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任职期满后,需进行交流,但在任职中发现不称职的可随时 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实行委派财务人员工作反馈制度,委派财务 人员坚持日常事务一月一反馈,重大事项一事一反馈,尤其 是对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基建、银行 贷款、经济担保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向融资财务部报告。 第十九条实行委派财务人员回避制度,被委派单位领 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委派到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回避 的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第七章委派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 (一)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圆满完 成其职责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能否贯彻执行融资财务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 融资财务部交办的有关事宜能否及时处理; (三)能否依法建帐,依法进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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