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维修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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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维修行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维修范围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建构筑物和设备两大类: (一)建构筑物:是指办公、生产及配套设施,以及其他非生产用建构筑物。 (二)设备:是指施工、生产和办公使用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维修,按其修理规模和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两种: (一)日常修理:是指包括建构筑物的中、小修,设备的项目维修、小修和日常的维护保养。 (二)大修理:是指对房屋建筑物在未改变房屋主要结构的情况下的翻修和修缮;设备进行全面拆卸修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分公司、各二级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维修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维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状态维修,预知大修的原则。 (二)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物资装备部是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固定资产大修计划的编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外新增项目的核实及上报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维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后勤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及其配套设施、机关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八条公司机关部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固定资产维修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所属单位是固定资产维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大修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二)负责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大修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大修实施过程中的资料上报物资装备部;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检修工作,确保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与完整。 第三章日常维修 第十条建构筑物的日常维修 (一)建构筑物的中修。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规模和结构,且修理一次费用在该建构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工程属于中修。中修后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标准要求。 (二)建构筑物的小修。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建构筑物原来完好等级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属于小修。小修的综合平均费用为该建筑物原造价的1%以下。 第十一条设备的日常维修 (一)设备的项目修理,是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的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和校正等,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二)设备的小修,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来恢复设备的使用性能和精度。 (三)日常维护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的最有力保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和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进行检查,掌握设备的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与审批 (一)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日常的检查情况和设备的状况制定“设备检修与二级保养计划"(附件1),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外委维修应填写"固定资产外委维修审批单"(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机关部室通用办公资产的外委维修由部室经理审批,维修费用纳入本部室年度预算费用。 第十三条维修实施 (一)施工设备检修或二级保养完毕,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检修和保养结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机具检修记录"(附件3)或"施工机具二级保养记录"(附件41 (二)施工设备外委维修应签订维修协议或合同,维修完毕所属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填写检修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维修、安装和改造应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大修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的大修。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且建构筑物修理一次费用在该建构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属建构筑物的大修。大修后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完好或基本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设备大修是对设备进行的一次恢复性修理,要对被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易损件,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及外表翻修,从而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第十六条符合设备大修条彳牛且预计维修费用高于10000元及以上的纳入公司年度大修计划管理,预计维修费用低于10000元的纳入日常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大修计划审批 (一)建构筑物的大修,采用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公司物资装备部牵头,会同经营管理部、矿区服务事业部、使用单位等参加的联合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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