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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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上确定了诉讼主体以诉讼手段维护公众权 益,通过六年来实施,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弥补行政行为的工作的不足 上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环境损害行为可能会损害环 境公共利益和个人私人利益,使这种诉讼必然存在利益交织的复杂性。 不同利益主体带来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人利益诉讼之间的冲突是 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今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多地关注两者之间的差异。虽划分 了不同诉讼制度可以避免两者在应用上的混淆,但忽视两者之间的共 同运作会带来诸多弊端。当前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还有一些 规则尚未确立,系统构建还不完善。许多具体措施仍处于实验探索阶 段,使得双方在实体和程序运行皆遇到障碍。实体层面,存在着不同 诉讼主体间开展权益救济衔接不融洽和诉讼管辖制度不同致若干诉讼 结果存在差异。在程序层面,审判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 审理顺位未确定、当前我国两种权益诉讼平行双轨制排除了审判机关 合并审理之可能等困局,同时存在着利益位阶的冲突与国家补位的缺 失致使两者权益未合理保护。 当前诉讼的运作过甚于二者的互斥与差异,侧重于单个诉讼的各 行其是,而疏漏了环境侵害的整体性与复杂性,尚未剖析此种困境产 生原因,也未依照实际场景对诉讼制度与流程进行统筹规划。面对环 境侵害,域外多国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积极应对。在借鉴境外成 熟法律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 讼实际运作中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 究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在实体层面,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以第三 人介入私益诉讼、环保团体与公民共同启动诉讼程序和法院公告制度 的运用拓宽不同诉讼主体参与环境权益救济的途径,同时将两种环境 权益诉讼进行集中统一地管辖。在程序层面,通过赋予诉讼启动主体 I 摘要 申请暂缓审理之权能与适当允许公益诉讼先行审理促成诉讼审理次序 上的理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一定条件下允许两种诉讼审理程序的合 并,在赔偿上两种诉讼的赔偿顺序的厘清与国家责任的补位保证救济 实现。 关键词: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私益诉讼 II 目录 目 录 引言1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3 (一)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定3 1. 环境公益与私益的同异3 2. 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定义4 3.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定义5 (二)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6 1. 两诉角色定位不同6 2. 诉讼原告适格条件不同7 3. 两种环境权益诉讼的管辖制度不同7 4. 可提起的诉讼请求的类型有差异8 5. 受案范围不同9 (三) 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联系10 1. 诉讼价值的关联性10 2. 审理对象的相关性10 3. 案件事实认定的联系10 二、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运行困境及原因12 (一) 两种诉讼协同运作困境表现12 (二) 原因分析12 1. 不同诉讼主体开展权益救济衔接不融洽12 2. 管辖制度不同导致若干诉讼结果的差异14 3. 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不明确14 4. 诉讼平行双轨制排除合并处理两种诉讼可能性15 5. 利益位阶的冲突与国家补位的缺失致使两者权益未合理保护16 三、域外有关国家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运作状况的立法考察及启 示18 (一) 德国18 (二) 日本19 (三) 美国20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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