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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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 合同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获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将合同不能履行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来。 1、即使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处分权,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仍旧有效。 2、之所以认定合同仍有效,其实是给守约方供应足够的权利救济,即守约方仍可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来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款:出卖人因未获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该条司法说明规定旨在根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结果区分之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关系。 合同由《合同法》来调整,物权变动由《物权法》来调整。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缘由行为,全部权转移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一方缔约时不具有全部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物权变动,那么取决于一方的嗣后状态,此过程中,物权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因此,相对方不能以一方缔约时无处分权或全部权来主见合同无效。 追问 第三条的当事人是否包括了:出卖人,买受人以及原权利人,也 是需要留意的地方!不知道你的怎么看的! 答复 回复如下: 一、在原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或无权处分人未获得标的物所 有权的状况下,该买卖合同对原权利人无任何约束力。原权利人 针对合同标的物挺直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爱护恳求权即 可,无需以《合同法》为根据。 二、我认为该条规定针对的主体是无权处分人及合同相对人,不 包含原权利人,该条司法说明第1款并未也不能限制物权权利人 的物权爱护恳求权。 追问 我比拟赞同你的观点,我个人认为第三条是对将债权行为与物权 行为的分别。 合同有没有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来加以评判,是否有效应当 参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买受人不违背该规定就应当认定为 有效的,至于说买受人是否好心,那是物权变动的根底,不应当 由合同法进展评判。当然这里还要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这 种状况就挺直无效了。 至于全部权的变动就根据《物权法》的内容进展评判! 二、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为爱护交易秩序和买受人的利益,《说明》亦遵循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的司法立场,进一步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说明》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出卖人未获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的,那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 房地产法律专题讨论之三:出卖人全部权或者处分权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商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整,原告如约支付定金予被告。之后,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背天津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配偶不同意出卖该处房产为由,回绝出售其房屋。原告要求被告依定金罚那么双倍返还定金〔其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万元定金已经收回〕。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知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担当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后,被告之父有针对被告提出以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涉及的房产为诉讼标的确实权之诉。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官倾向于认为本诉需要以被告之父与被告之间确实认之诉的判决结果为根底,因此,本案需要中止诉讼,等待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对。 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完全行为力量、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被告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违背房管局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主见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本案中,被告所主见的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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