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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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王利明教授认为,除了合同法52条、53条有规定的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外,原那么上合同法的其他规章规定的情形都不能作为无效的根据,特殊是分那么规定。分那么是合同内容的补充规定,合同法的进展趋势是成认合同义务来源的多样化,不仅仅限于当事人的商定,还包括法律规定以及诚信原那么产生的附随义务。合同分那么是合同内容的补充,是合同义务的一种来源。假如当事人商定与分那么内容不同,应当商定优先。因此违背合同法分那么,应当认定为是对合同内容规定的违背,是违约,但不构成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一〕》(法释[1999]19号,下称《合同法说明一》〕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施行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那么适用合同法。第4条规定:合同法施实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二〕》(法释[2009]5号,下称《合同法说明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迫性规定〞是指效力强迫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对合同无效的认定精神和规章是:要慎重正确地认定合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详细包括: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挺直援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推断合同无效的依 据。假如违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其次,只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迫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标准和效力性标准。管理性标准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背此类标准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此类标准旨在管理和惩罚违背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标准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背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标准,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背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假设使合同连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此类标准不仅旨在惩罚违背之行为,而且意在否认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背了效力强迫性标准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例如,当事人在一份《债权债务合同》中商定“假设债权债务未得到复行,那么每满两年自动连续诉讼时效〞,就违反了《民法通那么》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无效。因为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效力强迫性标准,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延长、缩短等自行商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中其次条规定: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商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审讯中“要以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说明二》〕第14条为根据,结合强迫性标准的立法目的、合同履行的状况等因素,〞慎重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要依据物权法第15条确定的缘由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那么,作为物权变动缘由行为的合同效力应受合法的调整,而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三、几个与合同效力〔无效〕认定有关的问题 〔一〕“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认定。 《合同法》第52条第1、第2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民法通那么》、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没有对损害国家利益予以明确,以致在司法理论中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的利益是否就是合同法第52条所说的国家利益产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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