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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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的情形篇(1):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李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 [ 李东 ]——(2011-5-31) / 已阅24次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详细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依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需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二是必需有欺诈人的欺诈有意。欺诈有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别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有意。三是必需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需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有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四是必需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需是进展意思表示的挺直动因,才能构成欺诈。五是欺诈是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老实信誉原那么。老实信誉原那么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誉,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依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缘由之一。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需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9条已规定清晰。二是必需有胁迫人的胁迫有意。所谓胁迫有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惧,且因恐惧而为肯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惧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肯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惧、恐惧的心理。假设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惧,虽发生恐惧但其恐惧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惧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理论中并 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躲避强迫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那么》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有意为之。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互相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全都,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全都后,当事人商定相互协作或者共同施行该种合同行为。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施行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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