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近视预防控制教室硬件条件配备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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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近视预防控制教室硬件条件配备要求 第一节 光环境 一、配置要求 中小学及幼儿园室内的照明质量要求以及灯具、电子镇流器和控制装置、光源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DB31/T 539-2020)中的有关规定。 (1)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 中小学及幼儿园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的照明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 中小学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维持平均照度 (lx) 眩光值 (UGR) 显色指数(Ra)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均匀度 维持垂直照度 (lx) 普通教室、专用室、公共用房、办公室、会议室、卫生保健室等 ≥300 ≤16 ≥80 课桌面 ≥0.7 / 美术教室 ≥500 ≤16 ≥90 作业面 ≥0.7 ≥200 电子阅览室及计算机教室 ≥500 ≤16 ≥80 0.75m水平面 ≥0.7 ≥200 实验室 ≥500 ≤16 ≥80 实验桌面 ≥0.7 ≥200 书写板 / / ≥80 书写板面 ≥0.8 ≥500 注:1. 若由于安装投影等原因导致书写板均匀度无法满足0.8,则至少应不低于0.7。 2. 在没有课桌情况下,采用0.75 m高度作为参考平面高度。 3. 本标准维护系数应达到0.8。 4. 垂直照度是指面向书写板方向的垂直照度,下同。 表2 幼儿园无视觉显示终端的教室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维持平均照度(lx) 眩光值 (UGR) 显色指数(Ra)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均匀度 维持垂直照度 (lx) 活动室 ≥300 ≤16 ≥80 地面 ≥0.7 / 专用室(除美术室外) ≥300 ≤16 ≥80 0.5m 水平面 ≥0.7 / 美术室 ≥500 ≤16 ≥90 0.5m 水平面 ≥0.7 ≥200 多功能活动室 ≥300 ≤16 ≥80 地面 ≥0.7 / (2)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的教室 ① 阅读桌面的照度及相关照明参数的要求和表1、2中对应功能的教室相同。 ② 应选用合适的灯具安装位置及亮度控制装置,避免电脑和电视屏幕反射,引起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 (3)具有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 ① 在未开启投影仪教学时其照明要求和表1中的普通教室相同。 ② 开启投影仪显示用途时,由人工照明在多媒体垂直面产生的照度不应高于50 lx。 (4)具有电脑或(和)电视显示终端和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应同时满足上述(2)和(3)的规定。 (5)色温 光源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色温宜采用3300 K-5300 K。 (6)百勒克斯照明功率密度 使用双端荧光灯具的教室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应不高于3 W/m2/100lx,使用LED灯具的教室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应不高于1.8 W/m2/100lx。其中照度值为维持照度值,应按照标准限值取值。 (7)照明控制 按教室照明设置情况和天然采光状况、教室工作模式(如投影仪模式、书写板模式、显示终端模式等)宜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标准教室里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制灯具数不应多于3个;具有投影仪显示终端的教室里书写板灯具需单灯控制,智能终端控制教室除外。有条件的场所,宜结合天然采光选用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自动调光。 二、使用管理 (1)教室灯具安装宜采用长轴垂直于书写板布置;特殊情况时,在统一眩光值满足《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设计规范》(DB31/T 539-2020)的规定条件下,可以采用长轴平行于书写板的安装方式。 (2)书写板灯具安装位置应不在教师站姿眼位处产生眩光影响,书写板灯具距书写板面平行间距宜不超过80 cm,距书写板上缘垂直距离宜大于20 cm。 (3)灯具出光面应低于吊扇,且应使用刚性安装。 (4)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维护和更新损坏、有缺陷的光源和灯具。当光源或灯具因光衰不能满足表1和表2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光源或灯具。应每学期清洁照明装置表面。 (5)双端荧光灯类灯具更换年限宜为5年左右,LED类灯具更换年限宜为8-10年。 (6)新建或改建完成的教室照明,首次应抽取一定比例送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每学期学校应进行教室照明的复测。具体检测项目不少于表3的内容。 表3 教室现场照明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首次现场检测 每学期复测 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 √ √ 书写板照度及均匀度 √ √ 眩光(UGR) √ 照明功率密度 √ 色温和显色指数 √ √ 第二节 课桌椅 一、配置要求 课桌椅型号的选择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4)的相关要求,在11种型号中选择符合学生身高的课桌椅,一名学生适用两种型号课桌椅时,应优先选用尺寸较大的型号;每间教室内应配置2种以上不同型号的课桌椅,鼓励学校采购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和坐姿矫正器,有条件的高中学校可放大课桌面的尺寸。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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