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的主要法律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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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非子看来,“势”对君主而言是极其重要的, 他说“主之所以尊者,权也” 因此他提醒君主 “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韩非子·奸劫弑臣》 最后,要实现“法治”,除了“法”和“势”之外,君主还必须掌握“术” 韩非的“术治”思想基本上继承了申不害的主张,认为君主应该用“循名责实”的公开之术和“藏于心中”的“隐秘之术”来维护国家的法度和君主的权威 三者之关系: “势”是“法”的前提和依靠 “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 ——《韩非子·八经》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而一治也” ——《韩非子·难势》 “法”与“术”必须相结合 韩非子认为:商鞅之不足是“徒法而无术”,申不害之不足是“徒术而无法" 韩非子将“法”与“术”的关系比喻为“衣”与“食”的关系,两 者缺一不可。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术”与“势”不可分离 “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 第三节 韩非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进步的社会历史观 上古 中古 近古 当今 原始社会初期 鯀禹治水时代 夏商西周时代 春秋战国时代 上古竞于道德 中古逐于智谋 当今争于气力 因此”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韩非子认为历史是变化发展的,是优胜劣汰的 法与时转则治, 治与时宜则有功 人性论:人人皆挟自为心(极端彻底性恶论) 韩非子曰:“人情皆喜贵恶贱” “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 君臣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 医患关系:“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 “父子关系”: 父母之于子女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处于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礼也,故父母之于子女也,犹用算计之心以相待也 韩非子是从批判和重估父母血缘亲情来展开其对人性的认识,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建构他的治国方略。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子父,至亲也,而或憔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龄为已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为心,,是父母离且怨” 韩非子认为,如果父对子或子对父都不能给予相当的供养,则父子之间依然会反目成仇的 “君臣关系” “君臣也者,以计会者也”,因为“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 “商客关系”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不舆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荀子人性论 “善”的定义,“正理平治” “恶”的定义;“偏俭悖乱”。 明确指出人性本身便是恶,“故构木,必将待括黑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 荀子“以义制利”“先义而后利”的主张,是在承认人的利欲需求基础上,推行道德手段,达至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 韩非发展了其师荀子“人性恶”的思想 荀子认为“化性起伪”,但是韩非子认为人的这种自私自利的本性是无法改变的,也无需改变 而只能通过“法”进行赏罚,因势利导。 荀子认为人的自然需求是天生,但他将这种自然需求无限扩大,就产生了巨大的罪恶,所以他主张人性可以“化性起伪”即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礼义的学习能够使人走向善,“人人皆可成尧舜”。 韩非子也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人自利自为”,但他扬弃了荀子通过礼和教育使人走向善的思路,认为靠人的自觉的自我约束性行为是不可靠的,认为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做到。 韩非的人性论使儒家崇尚的“忠”、“孝”、“节”、“义”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使德治、人治成为不切实际的幻想,使正人君子为之汗颜。 韩非子的人性论为其法治思想找到了根据。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孔孟人性论 子云:性相近,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对人性虽未有明确的学说,然以注重心理学之故,性善性恶,遂成为后来儒家之大问题矣。 孟子:“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老子:“道法自然”“人道合一”“去智无欲”,无欲和无身就是不把心知作用渗入到自然欲望里去,也不让其对人的身体行为起操纵作用。 庄子将老子的“道”内在化为人生的境界,把老子客观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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