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金融债券发行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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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金融债券发行专项)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拟发行 年度专项金融债券项目(以下简称笨 期债券”),并同意委托乙方担任本期债券发行的特聘法律顾 问;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前述工作的法律顾 问。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相互之权利义务达成以下 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解答贵方本期债券发行实质性条件和申请程序等方 面的法律咨询; 2、应贵方要求,参与同主承销商的磋商、谈判,审查 贵方与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合同,维 护贵方利益; 3、审查贵方章程和各种专项协议等法律文件,对存在 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辂措施;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对贵方进行尽职调 查和规范工作; 5、协助贵方起草内部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 行的有关决议或纪要; 6、审查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法律 文件; 7、应贵方要求,审核贵方提供的本期债券申请文件及 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 8、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查本期债券发行文件的真 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9、协助解决和处理监管及审核部门对本期债券申请文 件反馈的相关要求与问题,如有必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司法部批准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张刚、陈玲玲律师作为甲方本期债券发行 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属 于乙方投标时提供的律师团队成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 工作(上述列明律师及其指派的其他律师统称乙方律师) 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前应首先取得甲方同意;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 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 力维护甲方利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 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 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 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期债券有 关的非公开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 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第三方包括:乙方非从 事本期债券发行工作的其他律师及人员);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 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 管。 10、由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而给甲方造成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任务及职 责的客观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各种情况、文 件、资料,并确保乙方律师有核对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 致的机会,同时应保证提交给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 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 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 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非 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 担。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 期债券发行当日: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金融企业法人, 具有在中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 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2)甲方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并已依据甲方的 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 议,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 (3)自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 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甲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 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甲方适用的 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 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甲方已经取得 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在中国法律上 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5)甲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都不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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