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道和苗族传统村落自治的互构、演变与共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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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国家政道和苗族传统村落自治的互构、演变与共生 ? ? ? ? ? ? ? ? ? ? ? ? ? ? ? ? ? ? “三农”问题中,农村尤为短板。中国经济的迅猛增长,使苗族传统村落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与现代意识要求发生激烈碰撞,地域文化的物质载体出现嬗变,原有的社会架构濒临解体,村落原有的组织结构与个体—群体社会关系逐渐式微、苗族原住民对村落自身文化的认同感日益疏离,其个体价值取向日益复杂多变等,这些都成为影响脱贫攻坚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使苗族传统村落的稳定发展与保护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 一 国家政道和苗族传统村落自治的互构 政道即政治治理之道,是形而上的治理天下的道理和形而下的治理天下的措施的总和。传统中国是家国同构的伦理本位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和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宗族制度,构建成了“家庭—家族—国家”的社会结构模式,国家的治理采取由上至下的系统组织与权力配置模式,并逐步延伸到传统村落社会的各个微小家庭之中。政府的治理方式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的网状系统的活动。“王朝高居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1] 正如格尔兹在《地方性知识》所阐述,地域的差异性会导致文化话语空间建构与扩展因为“地方社会事件、行动、制度或过程的差异性”而产生巨大区别,其最终形成的文化的意义世界也将明显不同。位于中国西南边陲的贵州黔东南自治州苗族聚居地,历来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说,境内沟壑纵横,群山延绵,地理位置极为偏僻、交通状况非常不便,加之官僚与民众之间配置的比例极低,导致权力结构挟裹之下的文化体系话语羸弱,国家权力对苗族传统村落社会的控制上,基本处于鞭长莫及、力不从心的境况。按照吉登斯的说法,这些区域正是传统国家的“次位聚落边陲”,虽然处于国家的版图之内,但是中心区的政治权威仅能“波及或者只是脆弱地控制着这些地区”[2],国家政道在村落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并未达到完全匹配的效果。 二 国家政道与苗族传统村落自治的演变 (一)“皇权不下县” “皇权不下县”是广泛应用于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各学科的重要概念,也是一种对传统社会权力架构的整体性特征的观察,它一般被分解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向村落社会的延展与传统社会的“非国家化”两个方面[3]。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呈现金字塔形,信仰经典的儒教教义和天子在整个世界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天子高居于一个和谐的、存在着等级和名分的社会秩序之巅,以他富有教导意义的道德行为作为榜样来维系自己的统治。国家行政区划等级构成的权力结构,成为皇权向下延伸的象征,其中最为稳定的是县级行政权力。从历史上看,县以下多属乡官或职役性质,其职能也多以赋税、治安为主,一般不被视为职官系统,因此,县以下似乎成为天高皇帝远的“行政真空”地带。 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在《基层行政的僵化》与《再论双轨政治》中提出中国社会结构“双轨制”的概念,认为传统皇权的无为主义与行政机构范围上的限制,使得皇权并不直接针对每个家庭:“我们以往的政治一方面在精神上牢笼了政权,另一方面又在行政机构的范围上加以极严重的限制,那是把集权的中央悬空起来,不使它进入人民日常有关的地方公益范围之中。中央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不再下去了。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的。”[4] 1993年,温铁军针对历史时期国家基层治理策略首次提出“皇权不下县”的主张。1999年在《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中,对新中国成立以后土地制度、乡镇企业改制、农民收入、城乡二元结构、农村政治体制、传统社会对基层的管理模式等进行阐述时,他再次论述了“皇权不下县”这一概念:“由于小农经济剩余太少,自秦置郡县以来,历史上从来是‘皇权不下县’。新中国成立前县以下虽然设有派驻性质的区、乡公所,但并不设财政,不是一级完全政府。农村仍然维持村落自治,地主与自耕农纳税,贫雇农则只交租。这种政治制度得以延续几千年的原因在于统治层次简单、冗员少,运行成本低。” 温铁军认为历史上“皇权不下县,县以下有自治”的传统,其原因是小农经济高度分散,政府直接面对小农的交易成本过高。在这一历史依据下,2000年,他针对“税费改革”阐述历史时期税费制度的特征时再次指出,由于农村人口庞大、农业剩余少,农民作为纳税主体,不仅数量多而且过度分散;政府征收农业税费的交易成本高到无法执行的程度。因此,统治者才允许农村基层长期维持“村落自治”。自秦代建立“郡县制”以来的2000多年里,政权只设到县一级,国家最低管理到县级。这是我们这个农业剩余太少的国家,能够维持下来的最经济的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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