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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诉背诵口诀大汇总
【1】显时特告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 16 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不予起诉
审判阶段:“显”:宣告无罪;“时特告”:终止审理,庭前可退检;“死”: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2】害人、被害、要钱的
当事人的范围:
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被害人、自诉人
要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人
【3】上下左右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上:父母
下:子女
左:配偶
右:同胞兄弟姐妹
【4】不能撤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5】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
代:诉讼代理人问题
扣:查、冻、扣问题
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
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6】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检察院自侦的受案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枉法罪;(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侮暴虐亲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纯亲告罪;不含职务侵占
【8】检与监竞合:
与监沟通,或全监,或分管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9】国、恐、无、死、没、缺
中院管辖的范围
【10】身份不当回避、违法违规回避、跨诉讼阶段回避
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理由
【11】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2】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
公安侦查人员: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决定回避
审判人员: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13】盲精未,无死缺
应当通知法援:
盲、聋、哑(具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4】刑罚、自由、能力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5】现陪例外离开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6】书对书,口对口。
申请调取证据及法院的回复方式
【17】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8】准备、正在国公人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9】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范围
【20】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言、陈述排除范围
【21】违反程序,影响公正,无法补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排除范围
【22】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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