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教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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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基本要求(教师) 为加强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以下具体要求: 1.全体教师必须做到在教学、工作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我校的教学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否则不得参加教学评估,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2.将普通话达到相应等级作为录用教师和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的一项条件。 3.规定幼儿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凡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教师.不得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并要参加普通话培训学习,直到达到合格标准。 4.学校环境布置、标牌、奖状、公文、通知、校刊等用字全部必须使用规范字;教师书写必须做到使用规范字。 5.定期组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成员对校园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不规范汉字情况,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6.规范教师课堂用语、板书用语及评语规范。教务处定期检查,并记录在案,作为教师工作评定指标之一。 教师语言文字工作规范要求 (一)所有教师工作、教学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 ? (二)教师要主动对幼儿进行规范用语的教育,对于幼儿不规范的用语的现象要及时指出并帮助改正。 (三)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语言文字规范化为主题的实践活动或主题班会,积极组织幼儿参加学校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四)积极组织幼儿参加语言类竞赛。 (五)积极参加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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