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智能现金池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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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智能现金池章程 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自愿申请使用智能现金池产品,经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签约使用智能现金池的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本章程所称智能现金池是****银行为对公客户提供的,以实现客户资金流动性与收益性动态、智能平衡为目标,以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等为投资品,包含客户智能、定时、实时购买、赎回投资品和投资理财效益分析等功能的客户流动性管理服务。 本章程所称的“智能现金池”的投资品包括: (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人民币理财产品;(4)证券投资基金(5)其他 甲方申请办理“智能现金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购买相关投资品条件,如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要知晓产品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等;(2)已具备相关投资品购买条件,如已开立单位一本通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3)开通客户渠道。 甲方申请办理“智能现金池”需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智能现金池产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办理业务的,还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承诺办理智能现金池项下投资品的资金来源合法,投向合规。甲方保证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洗钱等规定)。 乙方对甲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甲方通过乙方客户渠道系统自助制定投资/赎回计划,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依据甲方制定的投资/赎回计划,按以下规则进行执行: (1)“固定金额投资”模式下,智能现金池将依据甲方预约日期,在账户余额超出“保留余额”的金额不低于“投资金额”的情况下执行投资计划。“保留余额”置空视同“保留余额为零”。 (2)“固定金额赎回”模式下,智能现金池将依据甲方预约日期,执行赎回计划。 (3)“智能保留余额投资”模式下,智能现金池将依据甲方预约日期,在确保投资后账户余额不低于“保留余额”的情况下,实现相应投资品投资金额最大化。 (4)“智能补足活期赎回”模式下,智能现金池将依据甲方预约日期,在确保补足后账户余额不低于“目标余额”的情况下,实现相应投资品赎回金额最小化。甲方应在制定赎回计划前设置“智能赎回偏好”。甲方未设置的,视同甲方同意智能现金池按照“默认智能赎回偏好”确定的先后顺序赎回投资品。乙方保留调整“默认智能赎回偏好”的权力。 (5)乙方于每日9:30后开始检查甲方的投资/赎回计划在检查当时是否符合执行条件,乙方保留调整检查起始时间的权力。 智能现金池执行投资/赎回计划时,遵守各投资品投资/赎回限额、最低投资/赎回金额、开放投资/赎回时间等规则。甲方使用智能现金池进行投资/赎回的,投资/赎回成功与否、成交时间等以乙方系统实际执行情况为准。甲方使用智能现金池进行投资/赎回的,应充分考虑各投资品投资扣款周期与赎回到账周期,避免重复投资或赎回。甲方任一账号通过智能现金池赎回投资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账号通过智能现金池购买相应投资品累计金额。由于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导致投资或赎回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品时,应知晓产品风险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所购投资品与自身风险偏好相一致。甲方承诺如果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时,须主动向乙方申请重新评估,如因甲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乙方不承担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票 1.乙方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开具发票: (1)如甲方提出开票需求,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当次支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其他约定: 2.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3.如发生需要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协助。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金、附加税费、罚金、滞纳金。 (三)如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机构,且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并需要税收备案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以协助乙方完成税收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智能现金池收取现金管理服务费,经双方协商,按照___________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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