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诉不加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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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 林健华 (法学院法律系国际经济法) “上诉不加刑”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期产生的一项刑事诉讼审判原则。一九七九年正式 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35 条第 1 款) ,一九九六年八届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继续保留 了这一原则(第190 条) 。其基本含义是: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上诉,在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或 者自诉人没有上诉的情况下,不得改判重于一审的刑罚,也不得通过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间 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众学者对该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 践出发,论述上诉不加刑。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及意义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一般情况下准予上诉,但对上诉被告人可以处以更重刑罚的制度, 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致使被告人不能或不敢上诉,冤、假、错案难以得到 纠正,纵容了不法官吏的贪赃枉法和“官无悔判”的陋习,阻碍着人类社会民主、文明的进 程。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为实现自由平等、保障人权的主张和废除野蛮、落后的封建 司法制度,必然要确立与之截然相对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完成人类诉讼发展史上的这一重大 革命任务。 19 世纪80 年代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1877 年2 月1 日,德 意志帝国颁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以第398 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 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决更重的刑。”这是人类诉讼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上诉不加刑原 则的确认。后相继为西方国家、独联体、东欧国家、中国等采纳,成为现代世界绝大数国家 从立法上明确认可、在司法上遵循的一项重要刑事审判原则。i 从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各国对该原则的表述不一,如法国刑事诉讼法 典第515 条第l 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民事负责人的上诉时,法院不得使上诉人处于更加 不利的地位”。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8 条第1 款第2 项将此原则表述得更为具体:“如果上 诉是由被告人独立提起的,或者由检察官为他的利益提起的,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刑罚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不利于公诉被告的变更”。日本刑诉 法典和我国台湾的刑事诉讼法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称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但这些规定 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上诉审的判决不得将被告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又先后被我国所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所确 认,是因为该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使其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上诉权是世界各国 法律赋予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人类文明、民主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必须予以保障。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上诉权是行使辩护权的一种重要 的形式。上诉不加刑,可以解除被告人上诉的顾虑,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得到充分行使。被 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起上诉是为了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减轻其处罚。如果他们的上诉不但没 有达到减轻或者宣告无罪的目的,反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那就必然会增加被告人一方上 诉的顾虑,从而不敢上诉。这就是从客观上限制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使确有错误的判决不 能得到及时以纠正。法律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就可以解除他们的顾虑,使他们放心行使 上诉权利和辩护权利,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证两审终审制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刑事诉讼中设立上诉 制度,目的是为了通过第二审法院的再次审理,维护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使案件 得到正确的处理。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在总结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 国外的经验加以规定的,它对保证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的有效实行,对保证办案质量, 准确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有利的。ii (三)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责任感。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一审法院量刑确属过轻, 1 二审法院又受该原则的限制,这就可能产生轻纵罪犯的消极后果,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因而, 这一原则从另一侧面要求一审法院注意加强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轻纵犯罪分子。 ( 四)促使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诉职能。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因抗诉或 自诉引起的二审案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样,有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了保证正确追诉犯 罪,检察机关更应该通过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达到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社 会和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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