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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关于营销广告策划及发布的风险控制指引
一、目的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区公司及各项目广告的策划及发布行为,最大限度避免风险,特制定本指引,供营销策划等业务部门参考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集团各地区公司及各地产项目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与自查。
三、责任部门
主责部门:各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
配合部门:集团及地区公司法务条线、各地区公司运营管理部。
主责部门根据本指引以及其它常规的广告风险控制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人员组织培训。
四、定义
1.本指引所称“广告”:指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不同载体形式宣传公司产品或形象的相关材料。
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广告”: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委托广告代理公司进行设计、优化、修改的情形。
五、房地产广告准则
1、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广告策划及发布的具体风险控制
序号
风险点
存在风险的广告示例
风险控制措施
1
发布广告的基础信息标注不到位
1.1未标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号;
1.2广告中出现“认筹”“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表述。
1.1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1.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1.3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1.4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前述事项;
1.5避免采用可能被认定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的相关表述。
2
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和登记
/
2.1发布广告宣传资料、户外广告的,应进行合法登记和审批,广告发布和投放的时间、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2.2委托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广告公司代理发布,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3
侵犯人格权或知识产权
3.1 未经他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照片、形象;
3.2 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3.1广告使用人物照片、姓名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音乐,应取得许可或授权,做到依法设计;
3.2自行拍摄、撰写、制作取得相关素材;
3.3委托他人设计,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由设计方承担,同时审查广告的合法性。
4
对商品房面积的描述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4.1户内改造面积表示为“赠送”;
4.2公共面积描述为“私有”、“专享”、“私家”;
4.3 SOHO和别墅采取“使用面积”的说法,面积的数据包含了公共部分。
4.1尽量避免赠送的说法,采用“拓展”“可利用”等替代说法;
4.2避免将公共面积/非产权面积描述为私有概念,尽量采用替代词汇;
4.3广告宣传中房屋面积应标明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
4.4 使用面积的概念等同于套内使用面积,若面积的数据包含公共部分和赠送部分的,应使用“可利用面积”的说法。
5
对商品房价格的描述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5.1首次支付表述为“首付”;
5.2未明示价格。
5.1标注“首次支付”;
5.2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无法做到准确时应进行提醒。如果只宣传最低价的,应备注是起价。
6
对有关商品房及其配套的描述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6.1对房屋的介绍不准确;
6.2 对周边配套的描述或布局图未体现规划在建信息等。
6.1若对房屋本身有介绍的,这些介绍应准确:如主体结构(砖混还是框架)、尺寸(进深、开间宽度、层高)以及其它卖点(景观、朝向、间距;花园、阁楼、露台、阳台、飘窗等),无法做到准确时应进行提醒,或不做具体描述;
6.2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6.3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在建中”、“规划中”,未列入规划的,不得涉及;
6.4广告宣传或楼书中的描述为部分户型或标准户型,不代表所有户型的,应进行说明和提示,尤其是房型、设备、装饰情况应进行提示。
7
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融资的承诺
如“年7%回报率”、“升值就在眼前”、“投资回报效率高”等。
7.1禁止采取任何有关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表述;
7.2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8
以从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如“15分钟通达全城”“10分钟抵达**广场”等。
禁止采用时间替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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