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公诉人竞赛笔试试卷8+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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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江北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案表 犯罪嫌疑人姓 名 李军军 涉嫌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案时间 2011年8月10日 移送单位 江山市江东区检察院 基本情况: 详见起诉意见书。 处长意见 同意受案。 王晓涵 2011年8月10日 主管检察长意见 同意受案。 刘文忠 2011年8月10日 备注 报送案件意见书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于2011年8月3日以江东公诉字〔2011〕8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军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我院审查: 犯罪嫌疑人李军军,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户籍地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东区看守所。 (具体内容略) 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军军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身犯数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2011年8月8日 (院印) 侦查卷宗 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江东公诉字〔2011〕8号 犯罪嫌疑人李军军,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住址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6月15日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山市江东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具体内容略) 综上,李军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2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特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江山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吴桐(签章) (公章)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号:032 报案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单位 电话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区国资委 承办人员 电话 报案内容: 2006年底,区国资委对下属企业检查,发现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有大量借款,财务帐混乱,审计局进行账务审计后,发现有大量问题。于是2007年12月,将李军军停职。后江东区政法委组织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国资委、区审计局等单位对前期工作组调查的厂长李军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研究,认为李军军向社会自然人大量高息吸收存款,问题严重,应由公安局立案侦查。 领导批示 立案审查。 吴桐 2010年6月15日 处理结果 经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接警单位 经侦大队 接警地点 经侦大队 接警人员 李茂林、施洋 接警时间 2010年6月15日 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江东公刑立字〔20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决定对李军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公章) 2010年6月15日 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 拘留证 江东公刑拘字〔201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李茂林、施洋对犯罪嫌疑人李军军(性别男,年龄55岁,住址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执行拘留,送江东区看守所羁押。 局长 吴桐(签章) (公章) 2010年6月15日 本证于2010年6月17日12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李军军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李军军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孙志国 2010年6月15日 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江东公刑保字〔2010〕012号   犯罪嫌疑人:李军军,性别:男,年龄:55岁,住址: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单位: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职业:厂长。   我局正在侦查李军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因犯罪嫌疑人李军军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0年6月1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10000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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