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理赔一体化任务十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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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状态调整和立案注销 (一)立案状态调整 1.立案时,应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案件状态分别进行标记。 2.立案后,应根据案情分别对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立案有效性进行调整,对于不涉及赔偿的险别应加注无效标识。 加注无效标识的条件与立案注销的条件相同,不得随意调整立案状态。 三、立案状态调整和立案注销 (二)立案注销 立案后,如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不涉及赔偿,应对立案进行注销。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4.客户已报案,但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 单元四 定损 一、定损原则及方法 定损 保险车辆定损是理赔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车辆损失、人身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确定,以及施救费用、残值处理等知识。 (一)基本定损原则 1.尽量修复原则 2.不扩大损失原则 3.协商定价原则 单元四 定损 一、定损原则及方法 (二)定损方法 (1)修理范围的鉴别:区分事故损失与机械损失的界限,区分新旧碰撞损失的界限。 (2)估损定价的技术依据:了解出现车辆的总体结构及整体性能;受损零部件拆装难易程度及相关拆装作业量;掌握零部件的检测技术并了解修理工艺及所需工具;掌握修复过程的辅助材料;掌握和了解事故车辆修复后的鉴定技术标准。 (3)基本方法步骤:弄清受损部位并判断和确定因肇事部位的撞击、震动可能引起其他部位的损伤;根据确定的修复部位和方案确定工时费用;根据需要更换或修复的汽车配件的价格确定材料费用。 一、定损原则及方法 (4)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 ① 确定工时费用要处理好修理厂的矛盾; ② 确定更换配件方面处理好与保户的关系; ③ 重大事故及特殊车型定损问题要慎重,尽量安排在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和指定修理厂进行; ④ 外地出险的车辆可委派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查勘并及时反馈勘察信息; ⑤ 车上货损的处理要灵活,如对于易腐烂、易变质的要征得领导同意后尽快现场变价处理,对机电设备损坏程度的确定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对确实报废的要计算残值并折算给被保险人; ⑥施救中新损失的处理办法,区分不合理的施救表现;对倾覆车辆在吊装中未合理固定,造成二次倾覆的;在使用吊车时未对车身合理保护,致使车身大面积受损;移动车辆未进行检查,导车辆机械损坏;在分解施救过程中,造成零件损坏或丢失的。 二、确定车俩损失 (一) 车辆损失 的定损内容 核实保险标的 检查车辆损失 组织定损 制定修理方案 上报审核, 及时获取 技术指导 出险现场 查勘记录 二、确定车俩损失 (二)车辆定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与正常维修的界限,尤其检验地点不是第一现场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区分。对确定本次事故损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应修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中明确注明。 二、确定车俩损失 (二)车辆定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应尽可能的一次性完成确定损失的工作,避免二次定损。但是,对于损失状况严重而且复杂的,可能在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二、确定车俩损失 (二)车辆定损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受损车辆在检验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和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费用。 4.注意对更换零配件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3.查明出险原因 对报案人所陈述的出险经过合理性、分析判断,积极索取证明和证据。 注意驾驶人员是否饮酒、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是否存在超载情况;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必要时协同公安交管部门获取相应证人证言和检验证明。 对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对事故真实性和出险经过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向相关人员进行笔录询问。 如被保险人未按条款规定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证明事故原因,应在查勘记录中注明。 对于单方事故,应认真核对事故痕迹、做好询问笔录;没有事故现场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事故经过的,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对于出险时间接近的两起案件,须认真核查两起报案中事故车辆的损失部位、损失痕迹、事故现场、修理情况等,确定是否属于重复索赔。 (四)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1.确定损失类型 按“本车车损”、“本车车上财产损失”、“本车车上人员伤亡”、“第三者车辆损失”、“第三者人员伤亡”、“第三者车上财产损失”、“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其他”分类记录事故涉及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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