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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令第17号)、省公安厅《全省公安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苏教审[2002]4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苏教审[2004]8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学院利用各种资金修缮(单项预算一万元以上的房屋、装饰、道路、水电工程维修等)投资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院自筹和接受的捐赠。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对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由院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基建及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 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 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 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时须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 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到位资金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
(3) 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 工程项目施工图与预算批复。
(5) 工程项目报建表。
(6) 土地使用证。
(7) 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
(8) 资金来源渠道证明(省投资的出具省拨款证明、自筹的学院出具自筹渠道证明、借贷的出具借贷合同、协议或者承诺书);已发生的前期财务支出清单、凭证复印件。
(9) 院财务部门出具办理项目开工审计日前的银行对账单(自筹资金户、基建拨款户)、资金平衡表;银行出具资金结存证明。
(10)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时须按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 修缮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表一式叁份。
(2) 项目立项等批准文件。
(3) 工程项目施工草图、工程量清单与预算。
第三章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七条 为有效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我院实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院审计室对各单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施工合同的签定、隐蔽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变更项目造价预算的审核、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支付等活动进行审核会签;对工程项目结算以及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八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应向院审计室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通知院审计室派员列席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例会。
第四章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5)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6)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按下列统一要求报送审计资料:
(1) 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
(2) 项目开工前的审计报告。
(3) 工程招投标文件。
(4) 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等)及有关会议纪要。
(5)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施工图纸、变更修改图纸和竣工图纸(建、水电设备安装、室内装璜等)。
(6) 设计变更通知单。
(7) 施工变更签证。
(8)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 工程预算书、决算书、材料明细表、钢筋放样单。
(10) 甲供材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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