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docVIP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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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 - PAGE 1-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 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 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 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设计诊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经危化品单位复核后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设计诊断复核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诊断复核大纲和报告书应符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并增加“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变更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按照《大纲》,全面查找、精准发现装置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提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的整改方案;深入研究分析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指导危化品单位开展改造升级和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并做好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 危化品单位应对《报告书》指出的隐患问题建立隐患清单,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屡查屡犯的顽固性隐患问题,应深究根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 第十二条 涉及重点监管化工工艺且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或涉及爆炸性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隐患整改清单、诊断复核单位隐患整改情况验收报告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留存备查,同时抄报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其他危化品单位的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报所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委会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设计诊断复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结合执法检查、专家驻企检查等组织专家开展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情况的专项核查,依法从严查处弄虚作假或诊断复核报告不符合要求、质量不高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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