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企业研究会计准则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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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研究会计准则论文 一、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简要综述 正是因为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政府会计改革时更要目标明确,做到有的放矢。政府会计体系不够完善,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这些缺陷说明预算会计在政府会计中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若想完善预算会计理论,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政府会计改革中的经验和方法,进而完善政府会计体系。就政府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相关内容来看,很多都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样包括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六章,并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指导思想,建立了更加完善合规的新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准则中之所以引用权责发生制,是因为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好地反应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情况,也是政府会计信息完整性的保障。在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发布的文献中也有关于政府受托责任和运营绩效的绩效评价。可见权责发生制对于政府会计来讲势在必行。因此,建立一个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政府绩效的信息报告系统极其重要。政府会计首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主要借鉴了经合组织(OECD)发达国家,特别是新西兰等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中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成功经验,此制度能够合理衡量政府工作成本与绩效、政府收入与费用的匹配等情况,使政府财务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政府真实数据,有助于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助于打造绩效型、服务型政府。 二、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比较 此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一共新增了四项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很大不同。(一)固定资产购置比较。《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1]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应当确认其为固定资产。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购置的规定,尽管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政府会计准则在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特点。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此外,二者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构成、融资租赁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规定也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会计准则对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及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及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阐述,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这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更为全面。政府会计准则中对捐赠和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具体详细,但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也有更多的说明。[2](二)固定资产使用比较。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阐述,内容基本一致,但在折旧概念中企业会计准则会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政府会计准则并未作出规定。二者对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规定的范围也不同,政府会计准则中不计提的折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在对资产使用寿命的因素中政府会计参考了企业会计的内容,但在折旧方法中政府会计并没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政府会计准则对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改、扩建、修缮原因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在政府会计准则中并未提及。(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毁损的处理都是用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将盘亏造成的损失也都计入当期损益。政府会计对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另有明确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也是企业会计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企业会计中有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明确规定。 三、《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的理论内涵和实施的影响 在《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政府会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不断完善的体制使得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更加具体、完整。(一)关于固定资产的理论内涵。1.更加明确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及披露。在新准则颁布前,行政和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专注于固定资产的会计记录和计量,仅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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