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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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版次:7/0 COFCC-CX-13 委托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受控 编 制:赵骞 审 核:宋华 批 准:王华飞 修订日期:2015 年10 月10 日 实施日期:2015 年10 月10 日 认证控制程序 版次:6/ 1 COFCC-CX-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 COFCC )委托监(检) 测机构 (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保证 COFCC 认证的有机产品 监(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 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7 号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COFCC 委托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认定、监督与管理进 行了规定。 第三条 COFCC 委托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资 质和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四条 COFCC 委托机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 徇私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COFCC 委托机构执行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监(检)测工作的基本职责 包括: (一)承担认证检验时,应与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办理委托检测手续,并根据产 品抽样单要求,严格按照有机产品检测相关规定,执行有机产品申报的认证或再认证 检验、年度抽检及仲裁检验等任务。 (二)承担监(检)测任务时,有义务承检COFCC 要求加测的项目,但未经COFCC 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三)接受委托监(检)测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 (测)报告。接到 年度抽检任务后,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情况,安排有资质的人员适时抽样和检验,并在 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者,不得重新抽样检验,并将结果第一时间 通知COFCC 。 (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机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受各级行政机构 和有机产品管理机构的干预,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客观、公正地出具监(检)测数 据及报告。对拒检单位,有权按检验 “不合格”及时报COFCC 处理。 1 认证控制程序 版次:6/ 1 COFCC-CX-13 (五)收集并研究国内外与有机产品有关的各种环境、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开 展相关的有机产品质量风险项目分析,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时效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委托机构有关保密和利益冲突的要求: (一)委托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承检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 经营活动,不得以 “监制”、“监测”等名义出现在受检产品包装标签及其广告上。 (二)委托机构在处理对申请认证构成障碍事项的方法上,对检测委托人不应给 出建议或提供咨询服务。 (三)委托机构对出具的检验 (测)报告负责,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委托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承担有机产品监(检)测 任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任何活动,不得违反其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第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测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原委托机构应予受理,必 要时重新检测后,结果变更时应按规定时间出具更正复检报告。受检单位对复检结果 仍有异议,则由 COFCC 指定其他监(检)测机构作仲裁检验,仲裁样品为未拆封的 副样,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委托机构对有机产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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