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团结的法理疏释面向主体化时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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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团结的法理疏释:面向主体化时代 摘要:“契约团结”是实现“和而不同”的理想化社会图景的一种想象。“契约团结”中的“契约”是多元的、网状的、有机的、复合的、相互交织的、并且是伸缩自如的。在社会团结的契约结构中,分工与交往是实现契约团结的基础和纽带,自由共同体是契约团结的载体,而法律则是实现契约团结的条件,它为契约团结的实现提供了土壤。法律的运作所产生的区隔效应以及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的分工、交往、联合创造了一个和平、自由、公平的环境。 网/2/ 关键词:契约团结社会团结自由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1-0141-11 一、引言 在海德格尔那里,“此在世界”不是一个可以进行客观化分析的外部世界的广延物,“此在自我”已经持续地卷入到各种偶然事件,成为“存在”话语的参与者,世界关系由此契合了“良心的召唤”,表现为一种可解释、可约定的多层结构。此在的现代世界,已然是一个被主体化了的世界,“事实上,依从笛卡尔到康德和海德格尔时期的传统观念,现代指的是世界被主体化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现代的道德和法律哲学都是对主体之义的深邃思考”。① 在这个主体化的时代,②“上帝是在每个人的周围画了一个他不可能越出的命运所注定的圈子,但是人在这个广泛的范围内还是强大的和自由的”。③人彻底挣脱了宗教和伦理的囚笼,成为先于道德的存在,成为自主自律、自我限制、自我选择的主体,成为法律与社会制度的价值基准,成为权利的享有者和责任的承受者。但是,就人类的价值来说,主体化是自由与确定性之间的一次平等的交易: 一旦砸碎了使人们几乎永久地处于随意给予的社会地位的共同体或法人的桎梏,现代社会将使个人面对确立自身社会身份这一令人痛苦的任务。每个人都不得不回答这样的问题:“我是谁”、“我应该如何生活”、“我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且,在末日来临时,他得准备承担自己回答的责任。 在这个时代,我们虽不可能像古人那样,从神与家长的权威那里获取社会团结的力量,但我们终究可以返回自身,从我们自己身上或从自己的同类那里寻找社会团结的契机与结构。 二、社会团结的“契约”想象 “社会团结”④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在人类历史的各个发展阶段,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一再提起。在社会团结的艰苦的探索历程中,柏拉图看到了“爱”与“友谊”,中世纪的哲学家们看到了“神意”,孔子看到了“礼”,涂尔干寄希望于“社会分工”,康德突出了“普遍理性”,滕尼斯与帕森斯强调了“共同体”,罗蒂强调了“族群”,罗尔斯则落脚于“重叠共识”,而哈贝马斯则将目光转向了“包容他者”…… 如果套用贡斯当的划分模式,⑤我们也可以将社会团结界分为二,即古代人的团结和现代人的团结。若细加观察,古代人的团结还可以界分为两种子模式,那就是古代西欧人的宗教团结和古代东亚人的伦理团结。⑥在古代西欧,无论是诸神林立的古希腊,还是基督教一统天下的罗马帝国,甚或是世俗王权和教会神权进行激烈较量的中世纪,宗教在维系社会团结的过程中均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宗教引领人们跨越世俗社会的界限,以神性的关怀看轻现实的存在,从而展现出一种不受地域控制的共同性以及普遍化的教友情谊。在宗教化的世界里,社会团结的范围随着宗教纽带的扩展而扩大,当罗马人拜倒在唯一神的脚下时,社会团结的范围也就达到了极致。在古代东亚特别是帝制时期的中国,维系社会团结的最为重要的纽带不是宗教而是宗法伦理,宗法伦理将家的构造扩大成国,将家的伦理化约为礼,将礼的精神融入进法,通过道德教化和国家权威将宗法伦理无限扩大,从而维系了庞大社会肌体的团结。 宗教团结和伦理团结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无一不指向了“化多为一”的价值理想――用一元化的价值纽带将诸多个体整合为一,并使个体完全臣服于共同体的权威。在主体化的世界里,我们现代人必然比古代人更加珍视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我们现代人几乎不可能赞成以牺牲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的方式来换取整个社会的团结。现代人所追求的社会团结的理想不是“化多为一”而是“和而不同”,不是通过价值同化来实现社会整合,而是在包容多元的前提下,寻求彼此之间的和谐共处。现代人的团结是“契约”式的,人们通过“契约”进行分工、交往、联合,在“契约”当中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均友好地对待对方共同面向未来展开合作。由此,我们可以将这种包容多元的社会团结的理想称为“契约团结”。⑦为了避免草率,笔者想通过对“契约”特征进行描述,以及对“社会契约”与“契约团结”之间异同进行比较,来界定“契约团结”这一新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契约”作为社会团结的关节点,并非是一种现实实有,并不当然意味着在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它只是一种人类联合的想象。这种想象无非是表达了主体化时代自由人结合的“和而不同”的价值理想。这种价值理想就是:“能以全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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