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讲座》-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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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年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见劳动合同法47条。 1年1个月的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年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零头,按1年计算。见劳部发(1994)481号。 2008年以前和以后,1年1个月的工资均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核心:离职补偿问题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97条三款: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按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 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合同法47条计算。即工龄划分为两段,政策划分为两段。 1、终止合同 由于终止合同481号未规定支付补偿金,07年12月底以前的年限没有意义;08年以后终止合同实际的经济补偿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解除合同 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按照481号计算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龄按照47条计算经济补偿金。即两段工龄分别计算以后, 思考: ?怎样理解“分段计算”、“三倍封顶”、“十二年极限”标准? 2008年标准【3倍】? 1995年标准【12年】(协商一致、不能胜任工作且培训后任不胜任)? ?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什么是经济赔偿金?其与经济补偿金有何区别? 哪些情况下支付? 应该怎样计算?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情形: ?接触职业病作业但未岗前检查;员工职业病诊断或观察期,单方解除; ?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方解除;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单方解除;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单位单方解除; ?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仲裁不支持的; ?其他单方面无故开除的;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核心:离职补偿问题 ?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08年前后合并计算 ?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一: 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软件销售)2008年聘用黄先生为副总经理,主管分公司筹办工作。2009年8月,该公司以要求黄先生返还业务备用金30万元为由分别以劳动争议、民事借款争议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黄先生主张虽然填写并向公司提交了业务备用金(以借款名义),但是实际上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该笔款项。后,两地法院皆判公司败诉。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案例二: 唐先生为北京ABC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高管,无须打考勤。2009年12月,该公司以其无销售业务为由,对其调岗降薪。后,唐先生不服,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及销售佣金(提成),此诉争在海淀仲裁、法院进行4个诉讼,后唐先生均胜诉,判公司须向其支付工资18余万元。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核心——仲裁诉讼实务 案例三: 北京ABC商贸有限公司因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公章被盗用。多名导购先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社保累计40余万元。公司举证不能。 《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俗的将,只要员工能证明与公司有关系,公司就对基本上所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电子证据问题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证明力? 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核心——仲裁诉讼实务 案例一: 北京ABC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聘用黄先生为副总经理,主管分公司筹办工作。2009年8月,该公司以要求黄先生返还业务备用金30万元为由分别以劳动争议、民事借款争议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黄先生主张虽然填写并向公司提交了业务备用金(以借款名义),但是实际上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该笔款项。公司提供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后,两地法院皆以举证不能判公司败诉。 1、电子邮件 2、短信 3、录音证据 律师观点——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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