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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版)课件(第二章)

财政部规划教材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八版) 课 件 制作:邓连文 第二章 相关法律知识 【学习目标】 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4、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案例导入】 甲、乙二人均为17周岁,系某财经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某日,甲邀乙一起逛街,并在珠宝店用500元买了一条银项链。回到学校后,甲因害怕父母责骂,便与乙协商,将该银项链原价转让给乙。后来,乙的父母知道乙向甲购买银项链一事后,非常生气,并强烈要求乙将银项链退还给甲,但甲的父母不同意。 请问:甲乙之间的银项链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三、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广泛地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保险、租赁等民事法律行为,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 (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据代理权的发生根据来分,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其中,代理人又称为受委托人,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 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代理绝大多数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四)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从而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2、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3、滥用代理权 (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即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且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按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 3、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特殊诉讼时效的概念 2、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短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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