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实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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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实务ppt课件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实务;社会信任度跌破底线;一、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证明;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一物多卖的权利先后问题;三、标的物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怎么办?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转移的标志是“交付” 什么是“交付”?;《合同法》第141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是指需要卖方提供运输; “第一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提供物流服务的承运单位或个人。 合同法第61条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按照补充协议和交易习惯等确定。;四、质检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甲工厂主营机床组装业务,向乙工厂采购电机用于组装机床,双方约定质检期为15天;甲工厂组装完成后,将机床出售给丙单位,双方约定质检期为1个月。丙单位在质检期内发现,该机床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电机故障频发,无法正常使用,遂起诉甲工厂。人民法院判决甲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甲工厂想向乙工厂索赔,能否成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五、违约责任;2. 定金 定金罚则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意:第一,是买卖合同当中;第二,是不足以弥补损失;第三,这个损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第四,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与违约造成的损失 相适应的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3. 违约金 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予以减少。 某种机械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如果完全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这个质量问题并不会影响使用。现在买方在使用,操作不当,机器损坏,造成财产和人员的损失。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向乙出售5000吨铁矿石,约定1月1日交货。乙与丙签订合同,将5000吨铁矿石出售给丙,约定3月1日交货,按交货时价格结算货款。甲迟延履行合同2月1日才交货,乙向并交货时已经4月1日了,但此期间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最终,乙与丙结算货款时,扣除其向丙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还比一个月前多赚了20%。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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