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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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效力

2010年第 7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No .7.2010 (总第451期) Journ~ofRe~onMFinancialResearch GeneralNO .451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及效力 陈 敦 (北京工商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48) 摘 要 :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在法律上存在质权效力瑕疵或者质权实现期限受限售期限制的风险。 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设定质押的,应认为其质权有效,但其实现期限受到限售期的限制。质权人在限售期 内不得主张实现质权 .转让质押的股票。以限售流通股质押担保为唯一保 障措施的信托产品应充分估计此法 律风险,通过增加有效的保障措施 以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限售流通股;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77 (2010)7—0020—03 司法程序强制拍卖股票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时,是 一 、 问题的提出 否会 因为质权的标 的物属于限售股而影响拍卖程序 近期 .随着央行收缩银根 .市场上出现 了以上 的顺利进行?实务 中的拍卖是否包括以限售流通股 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信托公司换取资金的业务 。 设定质押后在限售期内应质权人的请求而对限售流 限售流通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公司发起人、董事 、 通股进行 的拍卖 ,尚不得而知 ,但诸多信托产 品设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票 .以及公司 计中以限售流通股的质押担保作为唯一的保障措施 , 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 。在一定期限内其转 使得分析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具有 让受到限制或者转让 的数量受到限制 。二是股权分 必要性 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股份在改革后的转让受到一定 二、限售流通股质押的法律风险 期间以及数量的限制。此类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大多 将融资回购义务或者偿还贷款时间设定在限售期届 限售流通股设定质押存在质权被认定无效或者 满之后,即在股权质押合 同签订之时所质押的股权 其实现受期限限制的风险,理由主要有 : 尚在限售期 内,债务期限届满之时则在限售期届满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看 ,只有可转让的股份才 之后 。从理论上分析 ,如果在质押期 间未 出现意外 能作为质权的客体。根据我国 《物权法》第 223条 风险。待债务期限届满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规定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 债权人实现质权 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此类股 以出质 :…… (四)可以转让 的基金份额 、股权 ; 权为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此存在股票价格涨跌的市 … …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 场风险,故而在股权质押合 同中往往设定平仓线 , 产权利。”第 226条规定 : “……以基金份额、证券 待股票价格下跌至一定数额时,债务人需要追加保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的,质权 自证券登记 证金 ,否则债权人有权将股票处置并以所得价款保 结算机构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障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此时,即存在一个 问题 :限 质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售期 尚未届满而因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导致需要通过 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收稿 日期:2010—04—28 作者简介 :陈敦 ,男,福建古田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现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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