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你需要知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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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你需要知道

《国家赔偿法》修改你需要知道的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这是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突破。      今年4月,国家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全新修订。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明确赔偿范围、细化赔偿程序、完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授权,海关的行政职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强制措施、税费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赔偿请求人如果认为海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海关要求行政赔偿。如,相对人认为海关违反《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扣留措施或者扣留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海关行政赔偿。   同时,《海关法》授权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各级海关缉私局)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犯罪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职责,并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如当事人认为海关缉私局及其缉私警察行使刑事执法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海关缉私局要求刑事赔偿。   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内容很多直接涉及海关执法活动和相关赔偿案件的办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赔偿范围扩大      《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范围的修改主要有三点:一是将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纳入赔偿范围,无论是在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中,这一点都是新增加的赔偿范围;二是对于刑事拘留的赔偿事项作了较大调整,明确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包括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三是将原来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事项改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事项。这些修改使关于“错拘”的赔偿范围更加清晰明确。      赔偿程序细化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基本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果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办理。如果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赔偿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了赔偿案件办理程序:   细化了赔偿申请受理程序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明确了赔偿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进行协商。   限定了作出赔偿决定及送达的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此外,刑事赔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有较大区别。首先,对于刑事执法行为,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救济渠道,赔偿请求人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次,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此复议程序不同于行政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作了较大调整,其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刑事赔偿的权利主张和义务履行的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取消了刑事赔偿的“确认违法”程序。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不再强调“违法”赔偿原则,相应的“确认违法”程序和对确认结果不服的申诉程序被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直接就其行为是否属于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作出审查认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程序更加顺畅。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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