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96_23_EC执行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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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 2002 年 8 月 12 日 授权决议 执行关于分析方法运行和结果解释的欧盟指令 96/23/EC (通报以下文件号C (2002 )3044 ) (2002/657/EC ) 欧盟授权文件 见欧盟建立的条约 见 1996 年 4 月 29 日欧盟指令 96/23/EC 关于监测活体动物和动物制品中特定物质和残 留的分析方法,以及废除的指令 85/358/EEC 和决议 89/187/EEC 及 91/664/EEC,特别是第 二小段的以下内容: (1)动物源性制品中存在的残留物关系到公众健康。 (2 )1998 年 2 月 23 日的授权决议98/179/EC 规定了监测动物活体和动物源性制品中特定 物质的正式取样规则,样品分析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实验室独立进行。 (3 )必须确保核准实验室所产生分析结果的质量和可比性。应当使用质量保障体系,尤其 是要按照通行的步骤和标准进行方法认证,确保溯源到公用标准品或公认标准品。 (4 )根据2002 年 1 月以前的 ISO 17025 ,1993 年 10 月 29 日有关食品官方控制附加测定项 目的Council 指令 93/99EEC,和决议 98/179/EC,需要有授权的官方控制实验室。依照决议 98/179/EC,认可实验室要参加国际认可的外部质量控制评估和授权计划。此外,认可实验 室必须通过定期参加国家或欧盟标准实验室组织的测试证明其能力。 (5 )欧盟基准实验室、国家基准实验室和国家控制实验室网络在指令96/23/EC 下运行,以 加强协调。 (6 )随着分析化学的发展,采用指令96/23/EC 以来,常规方法和参考方法的概念已经被标 准方法所取代,要建立认证的执行标准和步骤。 (7 )为了确保指令96/23/EC 的一致执行,必须确定解释官方控制实验室测试结果的通用标 准。 (8 )为了确保指令96/23/EC 的一致执行,必须对没有建立容许限的物质建立分析方法的最 低需要执行限度(MRPL ),特别是那些未经批准使用或欧盟禁用的物质。 (9 )1990 年 11 月 26 日的欧盟决议90/515/EEC 规定了检测重金属和砷残留的参考方法, 1993 年 5 月 14 日的欧盟决议93/256/EEC 规定了用于检测激素类残留物的方法,1993 年 4 月 15 日的欧盟决议93/257/EEC 规定了检测残留物的参考方法和国家基准实验室名单,最终 由决议 98/536/EC 修改,鉴于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发现其范围和规定已经过时,因此应 当废除,而采用现在的标准. (10)为了使官方样品的分析适应本决议的规定,应有一个过渡时期。 (11)本决议中提出的措施与食物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正式通过以下决议: 第一条 材料和范围 本决议提供用于检测官方样品的分析方法标准,取样依照指令 96/23/EC 15 条第二句, 并指定官方控制实验室解释此类样品分析结果的通用标准。 本决议不适用于欧盟其它法规已有特别规定的物质。 第二条 定义 指令 96/23/EC 和本决议附录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决议目的。 第三条 分析方法 成员国将确保依照指令 96/23/EC 获取的样品用以下方法分析: (a ) 测试指南中根据ISO78-2 (6 )证明的方法。 (b ) 依照本决议附录中的第二部分 (c ) 已经按照附录第三部分的步骤进行认证 (d ) 遵循按第四条建立的有关最低需要执行限度(MRPL ) 第四条 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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