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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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技术要求.

三、电气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电气装置安全运行,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停电、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气装置、开关、插座、电机、导线等,必须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格产品,方能购置、安装、使用。 第三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电工作业人员禁止安装、修理电器装置和设备。 第四条 公司内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停、送电等,由公司设备能源部门统一负责,并应制定实施“电气安全作业办法”、“工作票办法”、“工作许可办法”、“工作监护办法”、“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办法”等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新安装电气线路、装置、设备,应符合现行电气规程、规范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条 变配电站、防雷接地、输配电线路等电气专业例行监测试验(绝缘测试、耐压试验、油品分析等)由公司设备能源部门按规范定期进行,测试资料归档,保障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七条 各单位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评价”标准要求,专业归口于设备能源部门给与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应由使用单位填报“临时接线装置申请表”,经公司设备能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架设安装。 第九条 临时线路安装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二)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室内与地面间距应>2.5m,室外与地面间距>4.5m,跨越道路时应>6m; (三)与设备、门窗、水管的距离应>0.3m; (四)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接地(零)线应可靠; (五)临时线路应设一总开关,每一分路应设置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六)绝缘必须良好,导线截面应与负荷相匹配; (七)临时线路不得超期使用,用后应及时拆除; (八)临时线路的架空线路的导线绝缘必须良好,最小截面不应小于6(mm2),并符合安装载流量的要求。 第十条 电工安全用具、工具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试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报废,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电工在电气作业(维修、安装)中应正确穿戴防护用品,使用电气安全工具应严格遵守相关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殊条件下作业应执行监护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临时用电线路(装置)申请审批表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坠落、伤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处作业系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按其作业高度分为四级。 一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2-5米的作业; 二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的作业; 三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按GTB3608-83标准,划分为8个类别,即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抢救高处作业。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特殊高处作业,如必须实施特殊高处作业,必须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专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有切实可行救助预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 一般高处作业应按级别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意后予以实施。 一级高处作业,应报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实施; 二级高处作业,应报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实施; 三级高处作业(含特级高处作业),应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在专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方可实施作业。 第七条 为保障高处作业的安全可靠,高处作业的负责人及操作者,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应在可能坠落范围(可按GB3608-83要求确定)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 登高用梯子、升降板、安全带、专用工具等,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周期和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有效。 第九条 高处作业场所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等),实施安全作业的人员,应系安全带,并有防坠落工具、工件的措施。 第十条 高处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标志、围栏,防止伤及他人。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并应明确安全监护人。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杂物、拆除架子、围栏(路障)、标志、恢复场地、道路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追究责任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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