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注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doc

中小学教师注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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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指导意见 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同时,在教师聘用中存在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问题。申请人进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 1996—1997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时期”)和1998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二)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附件一)格式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由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中心办理添加。 (三)无普通话测试等级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此栏可据实填写。 (四)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号码。 (五)证书号码是15位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规范的15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请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15位证书号码。 (六)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的,由定期注册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不能要求申请人在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选择相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责成有关认定机构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曾用名称情况汇总表(修订)》(附件二),并将该表格汇总后上报我中心办理添加。 (七)教师资格种类与任教岗位不相应 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错误、证书号码编码错误等。为保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准确规范,处理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更正办法如下。 (一)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 1.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 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重发”(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缴、归档、备查;不重发证书的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信息(样式见附件五),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错误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的,负责变更的认定机构无需再向我中心上报《2008年以前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修改备案表》(见教资字〔2014〕2号文附件)。 3.省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系统中统计的证书重发情况,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向我中心申领空白证书。 (二)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更正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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