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教案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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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跨国流动。 2、类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以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是否有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为标准) (1)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设立新企业(建立三资企业和BOT等合作开发形式)和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收购) (2)间接投资的方式:贷款、证券(债券和股票)投资、融资租赁 (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1、各国外资法 因为资本流向不同因此调整外资法律的侧重点不同 2、双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多边投资公约 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的投资法制(各有特点) 4、国际投资性公约 仅调整国际直接投资三个方面的问题 国际投资性公约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1995年生效,2001年对我国生效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或MIGA),1988年生效,我国为创始会员国 (3)《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1965年签署,我国1993年正式加入 二、各国外资法 专题一、国际BOT合作方式 (1) BOT的含义: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 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关特许权协议性质的争议? 观点一:国际条约,国际法调整 观点二:行政契约,国内行政法和合同法调整 观点三:商事契约,国内合同法和民法调整 专题二、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美国1948年创立,现有11个发达国家和2个发展中国家(韩、印)有此项制度 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特点) (1)承保机构:为政府专门机构(德、日)或国家控股的专业保险公司(美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2)承保险别:政治风险 四种:外汇禁兑险、征收征用险、战争内乱险 (3)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和保险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关系 日、德:国籍 美国:控股比例(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其资产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的美国公司或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4)合格投资:新项目的股权投资(排除并购和合作) (5)合格东道国 :日、德无要求 美国规定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发展中国家 (6)保险金额(90%)、保险期限(15—20年)和保险费(0.55%—1.5%) (7)索赔和代位求偿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1、背景:输出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成功运作、世界银行的构想(弥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投票权的解决 177基本票+1股一票 会员国:21个发达国家,认购约6万;127个发展中国家,认购约4万股 2、公约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155个成员国 中国为其创始缔约国 认购3,138,折合33,953,160美元,占全部认缴股份的3.358%,在所有成员国中居第六位 3、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内容 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基本一致,但综合了美、日、德三种模式的做法 注意:只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的投资 4、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优越性 赋予每个会员国以双重身份,避免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好地维护国际投资的安全,同时也使该机制能够成功运作。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TRIMS) 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具体包括: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的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 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现修改为(第51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2)贸易平衡要求:将外国投资企业的进口限定在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内 (3)进口用汇限制 (4)国内销售要求 五、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 1、产生背景:此类争端传统解决方式的不足 (1)投资者母国的外交保护 (2)上升为两国争端由国际法院管辖 (3)外国投资者申请仲裁 (4)外国投资者寻求东道国救济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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