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彩色笔记_9_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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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导论 本人预测:本章重点是国际条约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国际法渊源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特征 项目 国内法 国际法 强制力的依据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 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 立法方式 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 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 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其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强制方式 国家强制机器保障和实施 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的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可分为“契约型条约”和“适法型条约”。 国际习惯 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其构成要素有二: 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 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其作用和地位高于学者学说)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国际法基本原则就是国际强行法,但国际强行法并不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体现在: 对内的最高权 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 不干涉内政(本质上是否属于内政,内政包括外交,但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考试时看自己感觉该事项是否应受他国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首先使用武力者涉嫌构成侵略,认定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概述 一元论 首先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二元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二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宪法无规定)。 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采取了“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律责任 本人预测:本章重点是国家的管辖权和国家的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表决制度、国际责任的构成和新发展以及排除国际责任的事由,本章是重点章,重点把握。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主权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其他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国家的要素 定居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主权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 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 联邦 邦联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 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些管辖权或协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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