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322-3便携式探测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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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322.3-2003 前 言 本部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为强制性。 GB 15322 《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七部分: ――第1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5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 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7 部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GB 15322 的第3 部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标准GB 15322-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多年的实施情况和我国的 现状,参考了EN 50054 、EN 50055 、EN 50056 、EN 50057 、EN 50058 (1999 年 版)欧洲标准,制定了本部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了相应的试验、验证工作。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科力恒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迪安波科 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玉祥、赵英然、丁宏军、李克亭、费春祥、康卫东、 苏怡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322 -1994。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 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2003 部分代替GB 15322 -1994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 Part 3: Portable detectors for 0~100%LEL combustible gas 1 范围 GB 15322 的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场所使用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 探测器),其他环境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 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5322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 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6838 -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 alarm value 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LEL ) low explosive limit 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 4 分类 按防爆要求可分: a) 防爆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2-21 发布 2003-12-01 实施 GB 15322.3-2003 b) 非防爆型。 5 技术要求 5.1 性能 5.1.1 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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