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2版 教学课件 作者 崔日明 王海兰编著 第九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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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单付汇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将货物装运后,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经国外银行寄交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根据“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原则,对照信用证的条款,核对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内容,如属相符,开证行不必征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就可直接对外办理付款手续。同时,要求进口方付款赎单。作为信用证中的付款行,开证行经审查后付款即无追索权,这是进口审单的正常做法。 五、报关接货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商品按照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和纳税、报关时,报关人必须按照海关规定,认真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提单、发票、包装清单,必要时,还应交验订货合同、厂家发票、原产地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前,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进口货物,报关时还须交验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某些商品和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其他特殊贸易方式项目下的进口货物,还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六、报验和拨交 (一)报验 (二)拨交 (一)报验 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 2)合同中订明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 3)合同规定货到检验后付款。 4)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较短。 5)货物卸离海轮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等情况,均须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拨交 在办完上述有关手续后,进口单位就要办理货物拨交手续。一般情况都是进口单位委托外运公司提取货物并拨交给订货单位,外运公司以“进口物资代运发货通知书”通知订货单位在目的地办理收货手续,同时通知进口单位代运手续已办理完毕。如订货单位在内地,所有关税及运往内地的费用均由外运公司向进口单位结算,然后进口单位再向订货单位结算。 七、进口索赔 (一)索赔对象 (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索赔对象 1.向卖方索赔 2.向保险公司索赔 3.向承运人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根本不交货等。 2.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而使货物遭受损失,并且属于投保险别承保责任以内的;凡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之内的。 3.向承运人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清洁提单而货物短缺或残损;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证据 2.索赔金额 3.索赔期限 4.卖方的理赔和补救 1.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此外,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其他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如果是属于FOB或CFR价格成交的合同,还要随附保险单一份;向承运人索赔时,还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缺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还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除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须按特定方法计算外,关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索赔金额,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应与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即应根据商品的价值和损失程度计算,其中包括支出的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合理的预期利润也应计入索赔金额。 3.索赔期限 货物买卖规定的索赔期限是索赔工作必须掌握的主要问题。逾期索赔,对方有权不受理。如因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内。 4.卖方的理赔和补救 图9-4 进口合同履行流程图 五、出口收汇核销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内容 (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内容 1.出口收汇核销的含义 2.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要求 1.出口收汇核销的含义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即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银行出具的收汇证明以进行核对的程序。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要求 1)根据我国2003年颁发的《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前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如实填写有关货物出口的情况。 2)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出口单位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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