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案件管理专题讲座.docVIP

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案件管理专题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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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案件管理专题讲座 主讲人:顾增平律师 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案件的分类 (一)、按施工企业在诉讼及仲裁中的主体资格划分 1、作为原告(申请人) 如施工企业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中,施工企业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 2、作为被告(被申请人) 如分包单位基于分包合同向施工企业主张欠分包的工程价款,材料供应商向施工企业主张材料价款,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 3、作为第三人 如分包单位的材料供应商向分包单位主张材料价款时,可将承包人施工企业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目的查清案件事实。 4、作为反诉原告(反申请人)或反诉被告(被反申请人) 在本诉或本申请中提出反诉或反申请,如发包人主张施工企业承担工期违约金,施工企业提出反诉或反仲裁申请,这时施工企业就是反诉原告或反申请人;再如施工企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发包人提起反诉或反仲裁申请,这时施工企业就是反诉被告或被反申请人。 (二)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或仲裁案件的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租赁合同纠纷(钢管、塔吊) 5、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混凝土、钢材) 6、劳动争议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赔偿纠纷) 7、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二、涉诉或仲裁案件管理要点 1、管辖问题 ①了解所涉案件所在地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关注最高院的二个规定。 最高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有无剪补;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从以下方面质证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备和方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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