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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施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11)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林格尔新区金盛路总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项目部)和下属分部对职业健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总项目部和分部应依法自觉接受国家、行业及所在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副经理、总工为副组长,项目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确保本工程项目持续稳定的发展。主要职责如下:

1.项目经理是本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

2.项目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措施的落实,完善职业健康条件,对项目职业健康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3.项目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负领导责任。

4.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责任负责。

5.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各项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履行职业健康义务和岗位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由安保部总体负责,对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等其他职能部门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本项目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协助本项目内负责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交流;

5.制订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综合事务部负责本项目的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安保部依法对本项目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八条职业健康的前期预防

1.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出职业危害评价报告,拟定有效的职业健康预防措施。

2.对有毒有害施工作业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

3.涉及到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管理的工程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对生产有毒有害的施工建设项目或者工作场所,辨识职业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预防方案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职业健康防护及控制

1、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设置监视、测量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应急撤离通道等必要的措施。

5、对用人实施监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

6、对新进场项目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预防。

7、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所有有害因素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测和防护指导。

8、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9、对存在放射性及剧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仪器设备或化学药品,要依据有关规定实行监控、检查。

10、组织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

第十条职业健康监护

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第13、14、15、16、17条款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登记表》的内容,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针对性体检,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从业过程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连续记录职业史和个人资料,在调离岗位时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经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在岗位使用中不得安排其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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